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第二节 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第二十一条有效采矿权人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治水土流失:(一)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损毁,保护原地表植被、表土以及结皮层、沙壳与地衣等;(二)开挖、填筑、排弃的场地应当采取拦挡、护坡、截(排)水等防护措施;(三)土建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苫盖、拦挡等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四)其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