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采矿权人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一)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损毁,保护原地表植被、表土以及结皮层、沙壳与地衣等;

(二)开挖、填筑、排弃的场地应当采取拦挡、护坡、截(排)水等防护措施;

(三)土建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苫盖、拦挡等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

(四)其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Regulatory Decis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