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第二节 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第二十二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时间,能够边开采、边修复的,应当边开采、边修复;能够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分区、分期修复;不能边开采、边修复或者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修复。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的消灭而免除。无主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由旗区人民政府负责。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