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定第七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服从指挥调度,承担指定的院前医疗急救任务;(二)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院前医疗急救资料和信息的登记、保管、上报工作;(三)定期开展急救人员的急救知识、技能培训和演练;(四)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推广急救新技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