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推动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化建设,建设、完善符合标准的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系统。

本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呼叫号码为“120”。“120”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系统应当与“110”、“119”、“122”等平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具备语音、图文、视频以及多语种呼救模式功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恶意拨打、占用“120”急救呼叫号码和线路,不得冒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以及“120”的名称和标识从事医疗急救相关活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