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本省实行全省统一指挥调度运行与协作,由指定的指挥调度机构作为全省院前医疗急救统一指挥调度中心,承接全省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日常工作,依托指挥调度信息化平台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进行全省同城化指挥调度,按照统收分拣、属地负责的原则,实现急救呼叫统一受理,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急救人员统一调度,破除以行政区域划分范围的院前医疗急救格局。
指挥调度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业务指导,具体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质量控制工作,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供质量控制报告;
(二)参与指挥重大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监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