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畜禽屠宰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体系建设,将畜禽、畜禽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