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区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牧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畜禽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牧区、林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畜禽产品的小型畜禽屠宰场点。鼓励用于个人自食的畜禽在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屠宰。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