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