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宾馆、饭店、民宿等住宿经营者应当公示房间价格和其他收费项目价格,明确计费时间和付款方式等事项。住宿经营者以公示价格接受旅游者预订的,不得以超额接受预订为借口拒绝旅游者入住或者以其他方式强迫旅游者接受高于预订价格入住。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