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规范第二十五条有效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旅游客运车辆显著位置明示旅游客运专用标识,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旅游客运车辆、游览船舶和游览排筏应当按照规定线路提供观光和拍照便利,满足旅游者观光和摄影需要。旅游客运车辆、游览船舶和游览排筏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不得以空调费、调整上下层舱位费、停留拍照费等各种名义,向旅游者收取公示票价之外的费用。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