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规范第二十七条有效餐饮经营者应当公示产品和服务价格,使用规范语言明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数量、重量等质量信息和价格,或者展示食品实物并标注价格。旅行社安排的包价旅游合同餐饮标准应当满足旅游者基本用餐要求,不得要求旅游者在包价旅游合同之外另行支付餐饮费用。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