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二十二条有效对列入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做好立法调研活动。开展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