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二十条有效禁止下列侵害妇女人格权益的行为:(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传播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内容;(二)未经本人同意泄露妇女姓名、肖像以及其他能够识别受害妇女身份的信息;(三)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妇女的隐私权;(四)在广告、招贴宣传以及商业经营活动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五)其他侵害妇女人格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