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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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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残疾婴儿的妇女以及不育妇女。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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