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残疾婴儿的妇女以及不育妇女。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