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禁止下列侵害妇女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传播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内容;

(二)未经本人同意泄露妇女姓名、肖像以及其他能够识别受害妇女身份的信息;

(三)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妇女的隐私权;

(四)在广告、招贴宣传以及商业经营活动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

(五)其他侵害妇女人格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