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工会委员中女委员的数量应当与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决定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事项时,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与。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