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女性领导成员培养、选拔和任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女性领导成员。女性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适当提高决策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