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工会委员中女委员的数量应当与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决定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事项时,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与。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