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和人才储备等工作。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