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媒体、公众等参与的文化旅游营销机制,推介文化旅游品牌,增强文化旅游传播力、影响力和吸引力。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开展城市形象和文化旅游的宣传。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