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工作需要,加大投入力度,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商务等有关部门加大对文化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力度,做好招商引资政策指导、项目推介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