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化旅游人才培养激励工作机制,推动建设高素质文化旅游人才队伍,加强公共服务管理、旅游市场营销、文创产品开发等领域的人才引进。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建立文化旅游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开设文化旅游相关专业课程,开展文化旅游管理人员、导游、讲解员以及相关服务人员的分级分类培训。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