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等各类科学技术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培养和引进。鼓励高等学校加强产教融合,建设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培养与产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科学技术人才。支持企业培养、吸引和使用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科学技术人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