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紧密合作的科技创新体系,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