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的孵化和扶持力度,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