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的投入机制。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优势,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投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级产业(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可以根据区域、产业(行业)需求,与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