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Chapter 2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Article 10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的投入机制。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优势,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投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级产业(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可以根据区域、产业(行业)需求,与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基础研究。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