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章 粮食储备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成上级下达的政府粮食储备计划,持续优化区域布局、品种结构和管理方式,确保政府粮食储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用高效。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计划,由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储备规模,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