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章 粮食储备第二十一条有效粮食储备包括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企业储备包括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等。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实行省、设区的市、县分级储备,粮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的商业库存。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