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章 粮食储备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运营管理机制。承储省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剥离商业性经营业务。承储设区的市、县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储备业务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离,实行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分开。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