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金支持粮食生产,建立对产粮大县的利益补偿机制,提高粮食安全保障相关指标在产粮大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的比重,调动产粮大县种粮积极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按照规定落实粮食生产者价格、补贴、保险等收益保障制度,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种粮积极性。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