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粮食储备包括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企业储备包括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等。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实行省、设区的市、县分级储备,粮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的商业库存。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