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五条有效建立健全县级以上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参与预算审查工作机制。在预先审查和初步审查阶段,县级以上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可以围绕国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结合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对相关领域部门预算初步方案、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等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交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必要时作为初步审查意见的附件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