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正式文本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草案应当政策明确、标准科学、安排合理,增强可读性和可审性,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预算草案解读说明工作。

一般公共预算草案,应当列示预算收支情况表、转移支付预算表、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表、政府债务情况表等,说明收支预算安排及专项转移支付和重大项目绩效目标情况。

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基金项目分别编列、分别说明;政府性基金支出编列到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说明结转结余和绩效目标情况。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收入编列到行业或者企业,说明纳入预算的企业单位的上一年度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编列到具体使用方向和用途,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和绩效目标。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保险项目编制,反映基金收支和运行情况,说明社会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情况。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