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等主管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当通过座谈会、通报会或邀请本级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听取本级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县级以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邀请相关领域本级人大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可以建立人大财经专家库,聘请有关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对预算审查监督提供协助;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提供预算情况,并获取相关信息资料及说明,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如实提供。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