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住宅小区建设和道路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上述工程配套建设环卫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原有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规划设置和标准的,应当逐步予以改造。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