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性质、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二)擅自拆除、封闭、迁移环境卫生设施;(三)侵占、损毁环境卫生设施;(四)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举办文化宣传、公益及商业等户外活动的,应当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垃圾及其他废弃物。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先建后拆。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