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住宅小区建设和道路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上述工程配套建设环卫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规划设置和标准的,应当逐步予以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