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餐厨垃圾产生者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抛洒、堆放至河道、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公共厕所和绿化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