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餐厨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或者相关单位在停业、歇业时餐厨垃圾能够正常收集、运输、处置。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垃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当地餐厨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