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餐厨垃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