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餐厨垃圾产生者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抛洒、堆放至河道、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公共厕所和绿化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