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运输餐厨垃圾;(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专用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喷涂统一标识;(三)运输餐厨垃圾过程中不得出现随意倾倒、遗撒、丢弃等现象;(四)对垃圾收运人员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规范作业;(五)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服务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