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贮存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二)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处置餐厨垃圾;

(三)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四)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餐厨垃圾进行计量,定期向当地餐厨垃圾管理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和报表;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