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贮存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二)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处置餐厨垃圾;(三)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四)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餐厨垃圾进行计量,定期向当地餐厨垃圾管理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和报表;(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