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餐厨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依法颁发服务许可证并签订餐厨垃圾经营协议后向社会公布。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