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协调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三)指导业主委员会开展离任审计;(四)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五)协调、监督物业服务人的交接;(六)组织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疑难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