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指导业主委员会开展离任审计;

(四)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

(五)协调、监督物业服务人的交接;

(六)组织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疑难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