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推进物业管理与基层治理有机融合。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