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二)指导和监督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三)监督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四)依法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示范文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